首页 空气污染 北京青年报 (2000-12-10)

超标排污最高罚 10 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谭卫平

  记者近日从市人大获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已由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该《办法》从明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办法》同时提出了本市将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违反该《办法》的,将由市或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负责对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进行统一监测,发布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年报,并逐步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制度。

  在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中,本市将规定销售机动车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本市销售的各种类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数据和防治污染的技术资料,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目录。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依法处理。

  此外,本市还将鼓励和支持采用节能技术以及开发利用电、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以此来改善能源结构,逐步减少直接燃煤量,防治本市因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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